《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》发布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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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推动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,引导我国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,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,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,科技部火炬中心制定了《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》。
备案条件
申请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01
发展方向明确、模式清晰
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
02
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,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03
运营时间满18个月
04
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,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。
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。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%。
05
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
06
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,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。
07
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
08
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,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,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,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。
09
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、路演、创业大赛、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。
10
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,且数据真实、完整。
备案管理
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,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,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)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,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。
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:
I: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。
II: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,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III:公示无异议,推荐到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审核。
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后,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众创空间,报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地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,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、瞒报等作假行为,一经查实,取消备案资格,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。
科技火炬中心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,并适时开展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。
每年公布一次备案名单,对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国家备案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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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在更大范围、更深程度上推进,以及创新驱动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,近年来,我国众创空间呈现爆发式增长。截至今年5月,我国各类创业平台接近8000家,其中孵化器数量和规模均居世界首位。
然而,繁荣背后亦有杂音,众创平台正面临同质化严重、盈利模式单一等问题,有不少平台陷入难以为继的境地。
此次暂行规定的正式出台,正是我国众创空间实行规范化管理的体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