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众创空间实行备案制管理,这些规定务必掌握!

《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》发布啦

这些新规都与你有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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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推动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,引导我国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,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,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,科技部火炬中心制定了《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》。

备案条件

申请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01

发展方向明确、模式清晰

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

02

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,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03

运营时间满18个月

04

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,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。

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。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%。

05

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

06

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,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。

07

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

08

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,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,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,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。

09

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、路演、创业大赛、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。

10

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,且数据真实、完整。

备案管理

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,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,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。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)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,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。

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:

I: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。

II: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,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
III:公示无异议,推荐到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审核。

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后,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众创空间,报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
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地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,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、瞒报等作假行为,一经查实,取消备案资格,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。

科技火炬中心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,并适时开展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。

每年公布一次备案名单,对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国家备案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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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在更大范围、更深程度上推进,以及创新驱动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,近年来,我国众创空间呈现爆发式增长。截至今年5月,我国各类创业平台接近8000家,其中孵化器数量和规模均居世界首位。

然而,繁荣背后亦有杂音,众创平台正面临同质化严重、盈利模式单一等问题,有不少平台陷入难以为继的境地。

此次暂行规定的正式出台,正是我国众创空间实行规范化管理的体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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